重要通知 | 个税申报大变,不再受理当月扣缴当月申报!

2018-11-15






厦门税务、北京税务、广东税务相继发布规范、调整个税扣缴申报的通知:

  • 纠正“当月缴纳当月个税”

  • 自然人税收系统11月10日关闭当月申报当月缴纳功能



划重点

1、正确规定是什么?——税法原则是“当月扣缴次月申报”


税法规定是当月发放工资在次月15日内申报个税,即“当月扣缴次月申报个税”;

注:税务发放是“实际取得”,即实际支付,不要跟人事归属月搞混了。


2、前面是怎么误操作的?——提前“当月扣缴当月申报”是误报

但是很多上半月发薪的单位,一直误报为“当月扣缴当月申报个税”;以前虽然与税法原则不符,但也没造成其他损失,所以就一直这么错下来了。


3、为什么要规范调整?——便于在新税制下统一执行“当月扣缴,次月申报”


新个税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这时继续“提前”申报的做法就会对个人数据归集及业务实现造成不利影响了;所以,应该尽快规范调整。

注:请HR和财务务必要重视,2018年11月、12月不做规范调整,明年做专项附加扣除、综合所得计税时会有麻烦。


4、具体要怎么调整?——调整方法是停止当月申报变成次月


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11月还没报,则停止在“当月申报”的做法,变成正确的“次月申报”;二是11月已报完,则12月停止在“当月申报”的做法,变成正确的“次月申报”。

注意:是停止当月申报的做法,当月无需零申报。


5、有什么系统配套支持?——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将停止支持当月申报


2018年11月10日,统一关闭扣缴客户端当月扣缴当月申报功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将关闭人工选择当月税款所属月份的功能,到时候就不会出现误选择其他月份的情况了。

注:这次不是自愿调整,而是配套软件系统直接强制关闭当月扣缴当月申报功能。


6、有什么政策配套支持?——调整不影响购房、购车、积分落户纳税审核


对于因扣缴申报时间的调整,在购房、购车、积分落户纳税审核中受到的影响,北京税务局将根据调整后的实际扣缴申报情况予以认可。

以下为通知文件内容


广东省税务局最新通知

11月6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弹出广东省税务局的通知: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统一调整为支付所得的月度终了后15日内,扣缴客户端将不再受理当月扣缴税款所属期当月申报,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公告里明确写明了,以后将不再受理企业“当月申报当月”了。



厦门税务官方通知

《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通知》

一、规范对象

凡在当月申报期内办理当月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当月扣缴当月申报”扣缴义务人)为此次需要规范的扣缴义务人。

例如,某单位在2018年10月份申报期办理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扣缴申报,并拟在11月份申报期办理税款所属期为11月的扣缴申报,则该单位即为此次需要规范的扣缴义务人。

二、政策依据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以及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内办理扣缴或预扣缴申报。

例如,某单位2018年10月12号发放工资,那么单位就应该在11月15号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笔工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填报扣缴申报表时,该笔税款的税款所属期应为10月份。

因此,采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的扣缴义务人 “提前”办理了扣缴申报。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及专项附加扣除实施时,如果该单位仍然采用上述“提前”申报的做法,将给个人所得税数据归集及业务实现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尽快进行规范调整。

三、规范办法

对于采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区分以下情形进行申报调整:

(一)本月(2018年11月申报期)内尚未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请在确认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扣缴申报已准确完成的前提下,停止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并于2018年12月1日至17日期间,正常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

(二)本月(2018年11月申报期)内已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请在确认税款所属期为10月和11月的扣缴申报已准确完成的前提下(无须更正或作废已经申报无误的扣缴申报表),停止在2018年12月扣缴申报期内办理12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并于2019年1月1日至15日期间,正常办理12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

四、工作步骤

税务机关将采取以下步骤开展调整工作:

(一)即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10月份申报情况,对存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进行工作提醒,向扣缴义务人说明新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和要求,请其依依照税法规定规范扣缴申报,做好调整工作,并请其向雇员做好宣传解释。

(二)2018年11月10日,统一关闭扣缴客户端当月扣缴当月申报功能。

(三)2018年11月30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11月份申报情况,对已经在2018年11月申报期办理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进行工作提醒,向其说明12月份扣缴申报将要规范申报期限的原因及相关处理方法,并协助向有需要的雇员说明事由。

(四)2018年12月申报期内,主管税务机关继续敦促和协助相关扣缴义务人做好扣缴申报的规范工作,确保2019年申报期起,全市扣缴义务人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如期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缴申报。

五、纳税服务

(一)税务机关将与存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情况的扣缴义务人逐户对接,做好政策宣传和操作辅导工作,并与有关行政机关密切配合,推动规范调整工作顺畅开展,依法保障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权利。

(二)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有关此次规范调整工作的相关诉求,可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反映,亦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北京税务官方通知

北京税务特别提示:

自然人税收系统11月10日已关闭当月申报当月缴纳功能!请抓紧规范调整!!如果你身边有HR或财务,请务必分享给他或者转发到朋友圈。


《关于调整扣缴申报时间的重要提示》相关问题解答

Q:什么是正确的扣缴申报时间?

A: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以及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内办理扣缴或预扣缴申报。

比如,某企业2018年10月向员工发放工资,实际发放工资的当月代扣个人所得税,应当在11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此时税款所属月份为2018年10月。


Q:哪些企业需要调整扣缴申报时间?

A:如果前期未按上述规定操作,存在“当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当月扣缴申报并缴款”的情况的企业,就要按照重要提示的内容进行调整。


Q:具体调整方法是什么?

A:根据11月份申报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在11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分成两种方法调整:

第一种情况:2018年11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已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税款所属月份选择“2018年11月”)的,2018年12月征期不再进行扣缴申报和缴款,也无需进行零申报。对于2018年12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2019年1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

第二种情况:2018年11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尚未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且计划在11月征期申报税款所属月份“2018年11月”的,2018年11月征期不再进行扣缴申报和缴款,也无需进行零申报。对于2018年11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1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


Q:现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可以人工选择当月税款属性,会不会出现误操作现象?

A:2018年11月10日,北京税务局将关闭“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人工选择当月税款所属月份的功能,即11月征期不再可以选择税款所属月份“2018年11月”,12月征期不再可以选择税款所属月份“2018年12月”。

到时候就不会出现误选择其他月份的情况了。


Q:这次调整了扣缴申报时间,将来在购房、购车、积分落户的审核受到影响怎么办?

A:对于贵单位纳税人由于上述扣缴申报时间的调整,在购房、购车、积分落户纳税审核中受到的影响,北京税务局将根据调整后的实际扣缴申报情况予以认可,请贵单位向员工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比如:上述第一种情形中2018年12月征期没有缴纳税款的,北京市将根据该纳税人2019年1月征期的缴税情况进行确认;上述第二种情形2018年11月征期没有缴纳税款的,我们将根据该纳税人2018年12月征期的缴税情况进行确认。

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版《个人所得税法》可知: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总结:广东、厦门、北京地区企业当月发放工资,次月申报!千万不要再当月发完之后就直接申报,因为这是提前申报!各位还是按照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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