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 9月份工资就是这样发的!

2018-10-08

税改来了,不要方

关于9月的工资怎么发,答案出来了:

9月的工资,9月到手,扣3500元

9月的工资,10月到手,扣5000元

完毕!

 

当然,回答完这个问题,小编知道你们心中还有很多关于税改的疑问,小编掐指一算总结了几个大家都很关注的问题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问题一: 过渡期间,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按照过渡期安排,对于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工薪所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等)-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基本减除费用为5000元/月,“通知”规定的“工薪所得”税率表如下:



问题二: 什么时候取得的工薪所得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相关部门发布通告文件,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通知”规定的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 2018年10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前的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旧税率表。

 

换句话说,是否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实际拿到钱的时间来划分的,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拿到工资的,无论属于哪个月的劳动所得,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三: 我们单位当月发的工资当月报税,10月份在扣缴客户端软件申报时,如果发现系统的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仍然是3500元,是不是税务局的软件没有更新? 




答:当月发放的工资,应在发放的次月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因此2018年10月为扣缴单位9月实发工资的税款申报期。此时,扣缴客户端软件默认申报表的税款所属期为9月,按照“通知”规定,该所得仍应按修改前的税法计算缴纳税款,基本减除费用为3500元。

如果扣缴单位需要在10月份申报期内,提前申报当月发放工资(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税款,则应在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期更改设置为10月,这样客户端软件就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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